一、使用科研经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有关规定精神、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
二、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仪器设备购置、测试化验加工、试剂材料采购、科研合作与协作、会议、差旅、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重复报销等弄虚作假方式截留、套取、侵占科研经费,以及利用科研经费设置“小金库”、账外账或虚报冒领、虚列支出等行为。
三、使用科研经费违规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将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据为己有,以及擅自将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转让、出租(出借)、变卖等。
四、不按规定程序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收取供应商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搞不正当交易。
五、违规向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人员发放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采用虚列人数、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等方式报销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以及借学生等名义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据为己有。
六、使用科研经费购买购物卡、加油卡和各类有价消费券。
七、使用科研经费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赔偿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