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1-09-30 点击数: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反对学术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省教育厅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以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进行全面深入地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三)学术作品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四)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按照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六)学术批评应该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虚构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二)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三)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

(四)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成果发表。

(五)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作品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

(六)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七)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八)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或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等目的而采取不正当行为。

(九)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制度保障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学术违规问题,受理学术规范问题的实名举报和投诉,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院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学院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五)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日常工作。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向院学术委员会举报。

第九条 接到举报后,院学术委员会要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 7个工作日内,对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条 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调查中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必要时,院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院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并要求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 5 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院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人员,我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纠纷并进入法律程序的,我院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2.对于违反本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并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三)被举报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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